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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股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08 01:24:12 阅读: 来源:换热器厂家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1、与一般权利质押相同之处

(1)权利的从属性。债权人所享有的股权质权对于主债权而言是一种从权利,质押合同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主合同债务消失,则股权质押也随之消失。

(2)转移占有。这里的转移占有,是指转移权利的凭证,由出质人交给质权人占有。

(3)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主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股权,优先受偿。

2、与一般权利质押不同之处

(1)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所以,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股权的价值受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变化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的影响,这一点从股市的风险难测中也可见一斑。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而一般的权利质押,虽然也不是说设定质押时的标的物价值就是实现质押时的标的物价值,它也可能存在一个价格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如股权那么大。一般来说,一般权利质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对于质权人而言,所要承担的风险比较小。

(2)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质权人对于股权价值的实现只是一个预期,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所以要背负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

(4)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

二、股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实现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

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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